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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政府出资修缮的区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、抵押、改变用途许可事项须知

来源:    作者:    日期:2011年02月25日    已被浏览

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办理告知卡

-北京市怀柔区文化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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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政府出资修缮的区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、抵押、改变用途许可事项须知
一、事项名称:
办理政府出资修缮的区县级非国有
不可移动文物转让、抵押、改变用途许可
二、事项类型:许可
三、法律依据:
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)第25条第2款;
四、办理条件:
  1、申报项目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。
  2、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性质为非国有,曾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缮。
  3、转让、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,不改变文物原状。
  4、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危害文物安全。
  5、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、食堂、招待所或职工宿舍。
  6、不得转让、抵押给外国人。
五、所需材料:
  1、申请函(加盖公章)。内容包括单位名称,所申请转让、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、位置、式样、格局;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;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;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、使用权的理由。
  2、附图说明使用性质、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
筑的具体位置。
  3、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。
  4、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。
  5、接受转让、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。
  6、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(依据同上);
  7、以上文件为A4规格,图纸为A4、A3规格装订成册。
六、办理程序:受理—审核—复核—审批—告知
七、承诺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
八、收费标准及依据:该事项不收费
九、窗口咨询电话:69687721
十、中心网址:www.hr0.gov.cn
十一、监督投诉电话:69681125、69687703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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